上海大学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条 学士学位评定
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标准。
一、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至迟应于毕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每年评定一次。
二、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各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毕业生和通过本学院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授予提名名单。
三、学士学位授予者的提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评定条件
一、成人高等教育各类本科生,系指成人学历教育中高中起点和大专起点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本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凡毕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全部课程的平均绩点在1.5(含1.5)以上。
(2)学习期间,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经再次修读(或补考)取得的学分数:高起本学生学习期间,文科累计不超过28学分,理工科累计不超过32学分;专升本学生学习期间,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经再次修读(或补考)取得的学分数文科累计不超过18学分,理工科不超过22学分。若课程修读绩点达到3.0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入重新修读学分。
(3)基础英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CET-6)合格标准,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向前追溯四年有效。
凡所持的CET-4、CET-6合格证书或CET-4合格成绩都需符合:(一)学历教育在读期间的考点应与就读学校名称一致。(二)非在读期间的考点应是上海市组织的社会考点。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含良)以上。
二、在校期间,虽曾受过记过处分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但以后有较好的认识和明显悔改表现,且符合本条款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不符合本条款授予学士学位评定条件之一或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报手续
一、由本人填写《上海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者提名名单。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解释和修改权,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条例不符之处,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条例为准。
条 学士学位评定
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标准。
一、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至迟应于毕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每年评定一次。
二、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各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毕业生和通过本学院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授予提名名单。
三、学士学位授予者的提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评定条件
一、成人高等教育各类本科生,系指成人学历教育中高中起点和大专起点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本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凡毕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全部课程的平均绩点在1.5(含1.5)以上。
(2)学习期间,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经再次修读(或补考)取得的学分数:高起本学生学习期间,文科累计不超过28学分,理工科累计不超过32学分;专升本学生学习期间,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经再次修读(或补考)取得的学分数文科累计不超过18学分,理工科不超过22学分。若课程修读绩点达到3.0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入重新修读学分。
(3)基础英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CET-6)合格标准,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向前追溯四年有效。
凡所持的CET-4、CET-6合格证书或CET-4合格成绩都需符合:(一)学历教育在读期间的考点应与就读学校名称一致。(二)非在读期间的考点应是上海市组织的社会考点。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含良)以上。
二、在校期间,虽曾受过记过处分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但以后有较好的认识和明显悔改表现,且符合本条款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不符合本条款授予学士学位评定条件之一或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报手续
一、由本人填写《上海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者提名名单。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解释和修改权,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条例不符之处,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