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重修管理,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第三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一学期内重修课程的学分与现修课程的学分之和一般不得超过22学分。
第四条 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课程,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重修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统一安排。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重修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 学生历次重修的课程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但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成绩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