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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产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3月29日来源:上海水产大学

  五、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五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科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累加计算,其中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按时独立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作业,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者,作业成绩按零分记,并不得参加这门课的期终考试,必须缴费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原则上不予补考。对考核作弊者应视其作弊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对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如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给予缴费重修或参加一次毕业前补考的机会。累计有两次作弊者,勒令退学。
  第三十条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讲授,每学期又举行考试,则按每学期一门课计算成绩。
  第三十一条 凡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补考,若补考不及格者允许缴费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修以一次为限,如因应重修的课程未开设,致使学生不能在规定的年限内重修,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若补考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者,视为旷考,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请假申请缓考。缓考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可履行补考手续,否则作旷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旷考和不及格者参加补考,其成绩按及格和不及格两档记载,及格成绩以60分计。
  第三十六条 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凡申请免修的课程该课成绩在近三年中取得,批准免修后,即可免考,并以原成绩登记;凡时间超过三年者,批准免修后,考试成绩以及格登记。
  六、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仍有四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应予留级。若该专业停止招生,不能进行正常的留级处理时,可跟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均按一门不及格计。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均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四十条 学生留级只准一次,若留级后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七、休学、复学、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创办企业或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时,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医院诊断或任职单位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愿参军,入伍后可保留学籍二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予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同意其申请退学:
  (1)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仍有五门课程或累计各学期不及格课程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者;
  (2)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
  (3)因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4)无故不参加考试,又不申请办理补考手续,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缺成绩者;
  (5)一学期或一次面授期间内旷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对本条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取消其学籍:
  (1)累计有二次考试作弊者;
  (2)逾期不缴费注册者。
  第四十八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后,学生不得复学。
  八、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 思想进步、学习态度端正、认真自学、成绩优良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者,视错误情节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持慎重态度。决定后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转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任职单位犯有严惩错误而受开除或开除留用等处分者,学校应相应取消其学籍。
  九、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作结业对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补考,补考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不发给无学籍学生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证明。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十、成绩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生成绩单是学生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的真实记录。凡因出国等特殊需要,可向成人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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