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参照《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例如下:
一、授予学位基本要求:
1.必须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
3.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文)的有关规定,英语水平达到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本市公布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分数线,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即PETS-3)笔试合格者可申请学士学位。所有四、六级合格证书、PETS-3笔试成绩合格证书,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4.学校不承认本校在籍学生在其学制内在外校参加的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留校查看以下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者;
4.结业或其他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三、授予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学士学位申请在每年的10月份,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前有效时间内获得相应英语水平证书,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但因成绩原因而延误学位者,一律随下一批学位申请程序操作;自学考试学生必须在拿到毕业证书后一年内递交申办材料,过期不补;
2.申请时需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可在学校网页上下载)一式两份,并随表附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英语相关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一张;
3.申请表需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以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日期为准。
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2007级学生开始执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