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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夜大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0日来源:上海师范大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精神,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入学、注册与考勤
  条 凡经国家成人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是否属正当事由,由学校听取学生申辩后认定。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的要求进行政治、文化复查。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查实为徇私舞弊入学者,予以退学,情节严重者,递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凡取得夜大学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等学校学历教育。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学校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及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种活动,所有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1、班主任负责本班出勤情况的记载和统计,并每月向学生公布出勤情况,然后由学院教务员汇总后作为学生考核的依据之一。
  2、学生事假,一般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疾病或紧急事故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
  3、业余学习的学生请假12学时以内,脱产学习的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班主任批准范围的请假由学院负责人批准。凡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的,须申请续假。请假超过七周,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4、学生未经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课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5、对于旷课学生,应根据旷课节数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作为考核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重要依据之一,载入学生档案。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并实行优良控制,优≤20%,优良≤60%。考试成绩应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30%。学生平时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完成作业情况以及实验和实习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跟其他不及格学生的补考一起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缴费重修或重选。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在考试(含考查)中违纪或作弊,一经确认,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四条 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补考于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不论何种情况,凡可以补考而未参加补考的,必须缴费重修或重选。
  第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由任课教师认定在一个学期内旷课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取消其考核资格,学生可以重修或重选。
  三、免修与学分转移
  条 学生通过课堂外的其他学习途径,已经掌握某门本学期应当修读的课程,但不符合学分转移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二条 学生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认定、学院审核同意并经夜大学批准备案后,学生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的考勤。
  第三条 免修学生仍然要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即作为总评成绩。
  第四条 符合以下五种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学分转移。
  1.凡取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同层次、同课程的考试成绩,课程学分大于等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的,可以凭教务处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予以登记成绩并取得学分;
  2.凡取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同层次、同课程的考试成绩,课程学分大于等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的,可以凭继续(成人)教育学院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予以登记成绩并取得学分;
  3.凡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课程的考试,课程学分大于等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可以凭学生的单科成绩合格证予以登记成绩并取得学分。单科合格证八年内有效;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全国公共英语三级(PETS3)考试的学生,成绩达到本科学位申请要求的,可以凭有效成绩单申请英语课程的学分转移,英语成绩四年内有效。
  5.艺体类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夜大学艺体类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凭有夜大学出具的有效成绩单,申请英语课程的学分转移,英语成绩四年有效。
  第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申请学分转移的课程,累计学分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1/2。
  第六条 学生申请免修或学分转移的,学费仍按修读该课程的标准收取。
  四、重修和重选
  条 凡学生修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重修。重修学生应在相邻年级开设同门课程时提出申请,学院在教室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安排。
  第二条 凡学生修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参加重修或重选。如果学院开设相同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如果没有开设相同课程的,学生也可以申请重选同一课程模块内的其他课程。
  第三条 学生认为必要的,可以提出重修已经通过考核的课程,学院在教室座位允许的情况下应予以安排。学生对同一门课程选修多次的,只能按一门课程学分计算,并按该课程考核的成绩予以记载。
  第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的重修或重选,应按规定缴费。(具体办法请参照夜大学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结业学生在当年可申请重修或重选,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毕业。
  五、转学与转专业
  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或转学,如确有特殊情况,且符合有关规定者,经夜大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条 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持有转出学校的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并经市教委同意后,由夜大学领导审核批准,编入相应的班级。一般新生和毕业班不接受插班生。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招生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或学校
  6、毕业年级的学生
  7、根据规定应予以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条 学生因公出差或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7周以上者或学习确有困难者,可申请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以本校所开设专业下届继续招生为前提,下一届不招生的专业,一律以退学或转专业论处。
  第二条 复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两周内,凭本人休学通知单办理,经夜大学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并按相应年级编入。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时间超过三年者;
  (2)一学期旷课严重,经教育无效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医院确诊,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5)心理不健康,其举止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无效者;
  (6)本人坚决要求退学者;
  (7)未按规定如期缴纳学费者;经教育无效者;
  (8)违反法规及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情节严重者;
  (9)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恶劣者。
  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提出具体意见后,经夜大学审核同意。达到退学条件而不主动办理手续者以自动退学论处,学院提出具体意见,经夜大学审核同意予以退学。
  第四条 退学学生退费按照《夜大学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退学学生符合条件者,应根据学习年限由夜大学发给成绩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七、奖励与惩罚
  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经夜大学批准后授予“学生”称号,由学院颁发奖学金。(具体办法请参照学生评选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各项纪律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第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条 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鉴定并如实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登记表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累计未取得学分超过18分者,应随着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第四条 学生根据培养方案修读完全部课程,但不能得到全部学分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附学习证明。结业学生可在当年(一年内)申请重修或重选,经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毕业。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完成学分达到应完成学分1/3以上,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者(不含被开除或擅自离校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并附学习成绩。
  第六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9年毕业的班级简称“09”届毕业班
  九、申诉及其受理
  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将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处分决定、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申明:本《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未尽事宜,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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