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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2010年5月12日来源: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2008)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在校生凭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各教学点或函授站报到、缴费和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或持相关证明事先向院部、各教学点或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擅自不缴费者,不予注册;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需交滞纳金,否则不予注册。
  2.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即取得正式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入学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查处。
  3.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开学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4.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的学历教育班,否则取消其本校的学籍。
  二、学生考勤
  
1.学生上课、实验、设计(论文)、实习等各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学生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夜大学生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向班主任申请批准;两周以内(含两周)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由院部分管领导批准。
  3.因故不能来校上课或参加实践环节者,应凭学生工作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已满,仍无法来校上课或参加实践环节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如不按规定办理请(续)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如事先确实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假后一周内补办。
  4.报到注册及实验、实习、设计(论文)、考试等教学环节,请假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准假。
  5.学生在一学期内若某门课程无故旷课4次以上(含4次),或课程作业缺交1/3以上(含1/3)者,或缺课1/3以上(含1/3)者,或抽查考勤3次以上(含3次)缺席者,原则上应取消该课程期终考试资格。
  三、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汇总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每学期结束,学生可通过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jxjy.ecust.edu.cn/chengji.php)查询成绩。
  2.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
  3.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缓考),该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凡考试违纪或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者,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低于60分者,均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前、后一周进行。
  5.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可参加一次总补考(称为“积欠考”)。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6门以上(含6门)者,取消积欠考试资格,所有课程毕业后必须返校重新学习,毕业时间相应推迟。
  凡需要参加积欠考的毕业班学生,毕业前后一学期的第四周前由本人申请,到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加考试。
  积欠考无论何种原因缺考者,将视自动放弃积欠考,不再重复组织考试。
  6.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
  7.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凡缺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必须补做或重做。
  四、课程免修
  
凡参加自学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等,成绩合格者,凭相应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可以免修相关课程。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免修手续。
  五、休学、复学、退学
  
1.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应持有关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休学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凡未取得学年学期的学习成绩者,不得休学。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凭有关证明及休学通知向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逾期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4.学生休学学费不退回,但复学时,不必再交相应部分的费用。
  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医院诊断患有神经病、癫痛病等疾病,不宜继续学习者;
  (3)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考试作弊,经教育而无悔改表现者;
  (6)让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7)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七、转学与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学。确有特殊情况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经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学校及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院的三方面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属特殊情况要转专业者,由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向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转入同类其他专业学习。但专科不得转本科;专升本不同学科的专业不得互转;各专业学制不同的,不得互转;应届毕业生不得转专业。
  八、奖励与处分
  
1.对学生中自学能力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研究问题,在某一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并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实验、课程设计、毕业环节等实践中创造出有较大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者,学院给予奖励。
  2.对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的学生,学校授予“学生”称号。
  3.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通知学生本人。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本科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4.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九、学生证
  
1.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学生对学生证应加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或故意损坏。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2.学生转学、退学和毕业等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
  3.学生证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办,并交纳相关费用。
  4.学生信息(如:学生身份证号等),以入学登记为准,在校学习期间若有变化,须持相关公安局派出户籍证明等到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
  十、毕业、肆业和学位
  
1.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2.毕业时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返校重新学习,办理相关手续,重新学习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可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但毕业日期相应推迟;如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则不予毕业。
  3.修业期未满,但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包括一年)并已修完相应年限的教学计划所有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发给肄业证明。
  4.学生毕业时应作鉴定,学生毕业鉴定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5.学生毕业时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学生证、借书证等证件及借用物品(遗失按价赔偿),付清所有应缴费用。未办清离校手续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6.凡符合学位条例要求,经考核及学位审定委员会批准的本科(包括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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