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试试场规则
为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场纪律,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特制订本规则。
条 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中不得擅自改变座位。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应该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带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
第三条 除开卷考试外,学生课桌及座位上不得有任何书籍、笔记等物品。书籍、笔记等一律集中至指定地点存放。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参加考试。
第四条、考生除携带与考试有关的必要文具外,传呼机、手机或其他电子存储设备应处于关机状态,其他有违考试纪律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第五条 考试前,学生应检查本人座位的课桌内及桌面上是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纸张、字迹或符号,如发现应报告监考人员做相应处理或自行清理。考试中,学生不得在课桌上书写任何文字或符号。
第六条 考试开始后,学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望、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第七条 学生如遇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八条 学生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考场指令,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试场。考试时间终了,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准离开考场。
第十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者,学校将按《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早退,考试前对考场要进行清场,安排学生座位。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学生的学号、姓名及所带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并记录实考人数、缺考人数、缺考学生等信息。
第十三条 教师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事情。监考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违纪、作弊情况,监考教师应填写《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登记表》,同时报告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规则有冲突,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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