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
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设置与课程管理,保证专业培养计划制订的科学性和执行的稳定性,加强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课程应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学分制管理为规范,并据此编写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时,在考虑本课程系统性的同时,应注意与前后课程内容的衔接;在考虑本课程基本教学内容的同时,应注意反映与本课程相关的学科前沿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新进展。
第三条 课程的变更由各教学单位提交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或变更。
第四条 课程学分根据以下方法计算:
1.理论课程:按每学期(一般为18周)每周1学时计一个学分,即以每18学时计一个学分;
2.实验课:以每18学时计一个学分;
3.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1)集中进行的,以每1周计一个学分;
(2)分散进行的,以每18学时计一个学分。
第五条 学分设定的小单元为0.5。
第六条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字之间、中文字和英文字之间无空格,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第七条 教学要求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采用同一课程名称,但须用带小括号的大写罗马字母加以区别(如:高等数学(I)、高等数学(II)),避免以不同课程名称来区别。
第八条 分多学期授课的课程用大写英文字母区别(如:高等数学(I)A、高等数学(I)B)。
第九条 实验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应在课程名称中注明课程类型(如:实验、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不得与相应的理论课程同名。
第十条 为提高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课程由学院统一实施管理。其中: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由学院委托相关专业进行;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由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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