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简称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所执行的教学计划及其课程学习应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毕业论文(教育实习、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优良;
3.在学习期间需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全省成人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必须参加由我校教务处组织的相应的学位主干课程考试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学位主干课程应是各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各专业的学位考试课程暂定如下:
专业 |
学位课程教育 | |
汉语言文学 |
古代文学史(含作品) |
现代文学史(含作品) |
思想政治教育 |
哲学 |
政治经济学 |
法律 |
刑法 |
民法 |
历史学 |
中国古代史 |
世界近代史 |
英语 |
高级英语 |
写作 |
幼儿教育 |
教育学 |
心理学 |
公共事业管理 |
教育心理学 |
教育管理学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数学分析 |
高等代数 |
计算机 |
高等数学 |
操作系统 |
物理学 |
普物(力电) |
理论物理(量子、统计) |
电子技术 |
模拟电路 |
数字电路 |
化学 |
分析化学 |
物理化学 |
生物科学 |
生物化学 |
细胞学 |
地理科学 |
人文地理学 |
区域地理 |
体育 |
体育保健学 |
学校体育学 |
美术学 |
美术概论 |
中外美术史 |
音乐学 |
音乐概论 |
中外音乐史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在校学习期间,品行不端,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曾受所在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的处分;
3.在校期间,触犯国家刑律;
4.达不到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审批程序
1.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学位办的规定组织办理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9月,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后一个星期日。外语类考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已获CET-4级考试合格证者,本人不再参加考试。
2.学位主干课程考试报名时(一般为每年3月下旬),需提交如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学生证(自考生准考证);已获得CET-4级考试合格证者,需持合格证原件。并亲自参加摄像。
3.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学位主干课程考试(一般为每年5月份)。
4.教务处将审核的情况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校学位委员会对申请者一一进行审查讨论,经审核通过者即可授予成人教育学士学位。
四、组织
1.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授予成人高校各种办学形式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2.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各专家组,专家组由同专业3名副高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由校学位委员会聘任,负责该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初审工作。
3.教务处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过程中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五、其它
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生毕业时进行(一般为7月——9月)
2.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向学位主管部门交纳学位申请费450元(其中包括报名费、考务费、评审费和证书费等)。
3.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位。
4.为保证学士学位的质量,评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对于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者,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学士学位资格。
5.本细则施行办法如与上级政策发生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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