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条 我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坚持同一标准,并坚决贯彻《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评定,学士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成人教育所设本科各专业凡与全日制相同的专业,均为授予学士学位专业。
第三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校学习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为75分以上,且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为一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学习成绩优良;
3、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在毕业答辩之后半个月内,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将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审核;
3、申请人经学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须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评审表,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4、学位课程考试为:一门外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外语由陕西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学校学位办按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组织考试;
5、学校学位办将学位课程合格者的有关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核;
6、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学校学位办将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者由学校学位办颁发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五条 申请者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不得进行补考,不能授予学位。
第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成绩者,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当年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可在毕业答辩之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学校学位办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第二年七月重新申请。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按自动放弃对待,以后不再授理。
第七条 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评审等所需费用由学位申请者自理。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取得毕业证者;
3、在读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含厂纪、校纪),本人无明显改正未撤销处分或处分未满一年者;
4、达不到第三条规定者。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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