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章 入学与注册
条 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到校(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出具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点)履行请假手续。
脱产生请假时间不超过规定注册时间半月,半脱产生、函授生或夜大生不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星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可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持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期满,由本人持入学申请和相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时,填写学籍卡。学籍卡存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开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者,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含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六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已具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同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免听该课程内容。被批准免听的学生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考试。
实践教学课程不能申请自学免听。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毕业时存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
第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既可按百分制也可按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公共课、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应当采用考试形式。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共同确定。
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当补考。
第九条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只能参加补考。
凡参加补考者按百分制评定的成绩均以60分记,按五级记分制评定的成绩均以及格记。
第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持相关证件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该科成绩一律以“零分”记载。考试违纪舞弊者,按《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1.凡属国民教育系列毕业,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相同,层次相同,学时相近,成绩合格,可予免修。
2.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予免修层次相同的相同课程。
3.本科、专升本(艺、体类除外)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非英语专业英语课程。专科和艺体类本科、专升本学生参加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考试的,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非英语专业英语课程。
4.文科类、艺体类学生通过了全国或四川省计算机一级以上考试的,成绩合格,可予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
5.理科类学生通过了全国或四川省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的,成绩合格,可予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
6.凡参加非学历教育证书班的课程考试(省级以上),成绩合格,相同课程可予免修。
7.经省教育厅批准转入我院的学生,具有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其同层次、同专业考核成绩及格以上的相同课程可予免修。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按《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课程免试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 休学、退学、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系不能坚持上学者;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认为应当休学者;
4.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5.应征入伍者。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也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按学校批准时间的次日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休学期间,中途一般不得申请复学。
应征入伍休学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五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本人申请退学者;
3.在规定注册时间内(二周以上(含二周))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
4.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学院审查不合格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50学时以上者;
6.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县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学习者;
7.考试舞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8.因参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按本规定作出的退学处理,系学籍管理行为,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七条 被停止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留校试读。留校试读按《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试读暂行规定》办理。
留校试读分随级试读和降级试读两种。学生试读期间发生违纪行为或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科数达到三分之二者,即终止试读资格,取消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系(点)提出,继续教育学院审查,院长办公会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完清离校手续。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及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或军转办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复学须由本人申请,休学前所在教学系(点)审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应随相应专业的下级学生学习。休学前已经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复学后可以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习,不得转学、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申请:
1.因工作调动、岗位变换,待业青年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者;
2.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原专业者;
3.其它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变更学习形式后,其学制以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制为准。转专业、变更学习形式后的学费应按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费标准缴纳。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试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学、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
1.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凡按本人志愿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外校学习。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学者,应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后,方可提出转学申请。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参加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1.取得正式学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以上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2.取得正式学籍,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毕业时受到警告、记过处分不满一学期,留校察看不满一学年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一年内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及毕业证书签发时间均为换证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者,学院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不慎遗失者,在履行有关手续后可由学校出具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从德、智、体三个方面进行鉴定,如实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学生毕业鉴定表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