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制。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 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凭西南石油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入学体检复查通过两种形式进行:一是新生自行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到时提交体验表;二是由学院组织新生到西南石油学院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体检。
对体检查明患有疾病不宜在院学习的新生,经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时,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春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按学院规定缴齐应缴费用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注册。
对经学籍处理确定留(降)级的学生,按留(降)级后的年级进行注册。
第九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成绩记载表、奖励或处分情况、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学籍档案原则上由学院负责管理,在学生毕业时加封转至毕业生所在单位。函授站(点)学生的学籍档案实行学院与函授站(点)共同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确定。
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考查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考试、考查课的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考试、考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的办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及设计、实验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不及格。
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的考核一般在期末结束时统一进行,函授教育的考核一般在面授时统一安排,考核由学院主持。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凡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作业达三分之一,或缺课时数累记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总数三分之一(设计课缺1/5)者或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实验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如有特殊原因(如因公、因病耽误了作业、实验来不及补做的),经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可先参加考核,待补齐作业和实验后,方能取得成绩。
第十四条 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两次,次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具体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补考后的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查,须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确定成绩,但对成绩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无故缺考者,该门课程按“0”分记,注明“缺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计入留(降)级或退学课程门数。未达到退学课程门数者,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同时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其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栏”。
第十八条 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如学生已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其它形式的国民教育同层次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以免修免考。
第十九条 学生学过现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免修,但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数的五分之一。免修课程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同意免修。免修考试的成绩即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该课程成绩时,应注明“免修”。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本院以录取的专业、学习形式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学:
(一)工作调动、岗位转换、待业青年就业后原所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经所在单位证明者。
(二)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级、无原专业可复者。
(三)因特殊情况所录取的专业无法正常开班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二)学生转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按有关规定将转学审批材料报省教育厅确认;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审批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转学审批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出学校和接受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省招办录取名册复印件和学生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或变更学习形式:
(一)未经报到注册取得学籍者,不得转学。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后,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方可毕业。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班级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经批准的学生应按转入班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