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5应征入伍者。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也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按学校批准时间的次日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休学期间,中途一般不得申请复学。入伍休学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入伍休学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及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或军转办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3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应随相应专业的下届学生学习。休学前已经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复学后允许免修。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不得任意转专业或转变学习形式。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换:
1因工作调动、岗位变换,待业青年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者;
2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级、无原专业者;
3其它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其学制以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制为准。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的学费应按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费标准缴纳。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试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转变形式、转层次。
1跨科类转专业者(入学考试科目不相同的专业)
2已转过一次专业或转过一次学校者;
3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变更学习形式;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凡按本人志愿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外校学习。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学者,应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取得正式学籍未满一学期者;
2应予退学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位的暂行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授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1-2门课程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而结业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一次重考,重考成绩合格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2因故没有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可将离校后的工作视作参加专业实习,并在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评定意见,经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认定后,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3在离毕业一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任职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提出其参加工作以来政治、思想、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查合格者,若其他条件符合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换发的毕业证书将注明实际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不慎遗失,在履行有关手续后可由学校出具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要从德、智、体三个方面进行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思想意识、学习情况等。学生毕业鉴定表将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四川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学校制定的相关条例作废,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6年2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