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成人本专科学籍管理条例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创业、出国学习及其它特殊原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学习者,必须办理再休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时间按学校批准时间的次日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
(三)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四)继续坚持学习对学校正常教学可能造成影响;
(五)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需先将休学申请报班主任签署同意休学意见,后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休、停学期间能证明本人表现的部门的证明公函,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可经学习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 休学期满后,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办休、停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办理了退学手续拟出国留学的高年级学生,在两年内因办理出国手续等原因仍在校继续学习者,学校承认其课程成绩,并按在籍学生对待。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办理了退学手续出国的学生,在两年内因特殊原因又回国申请复学者,须持能证明退学后学习或工作情况的证明,经教务部门核查并报院长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应根据情况编入原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四十九条 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章 升级、降级与退学
第五十条 提前修完下一学期课程,成绩的学生可申请升入同专业上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 所修课程以考核成绩不及格累计达到10门者,作留级处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作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的;
2、经指定医院确诊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麻风等疾病的;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4、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退学分为自愿申请退学和退学处理。自愿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再班主任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经学院院长会议批准,由学院下发退学决定书。受退学处理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学院院务会或院长会议讨论决定,由学院下发退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由教务科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如果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及时在学院公告。退学决定书由院办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4.退学学生申诉期满后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自退学决定书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享受其他在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退学决定书下发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工作岗位、培养需求发生变动,以致专业不适者。
2.新生入学一年之内者。
3.被批准休学、但复学时无相应年级、无原专业可复者。
4.其它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八条 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
1.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2.学生从艺体专业转到非艺体专业,文考成绩需达到当年非艺体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后,报教育厅确认;学生从非艺体专业转到艺体专业由学校进行相应测试后,报教育厅确认;
3.不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只能由高学历层次专业转入低学历层次专业即由本科转入专科。
4.由非脱产调整为脱产学习的,以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确认。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专业班主任签署同意专业意见后报教务科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试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六十一条 转 学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三条 学籍变动办理时间和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所需材料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
2.《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跨科类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
3.盖有省级招生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4.学生学习成绩证明。
学生转学、转专业办理时间,必须在新生入学学期课程结束时但不得超过六月底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凡转学、转专业或学习形式发生变更须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五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且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二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或直接参加重修考试,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时间,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作退学处理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务会讨论通过后有效。自2005年9月1日执行。原学校制定的相关条例作废。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成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