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四川理工学院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文件“川学位办[200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学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五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一标准,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六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均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自考本科毕业生从取得考籍至提出申请的时间不超过五年;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
(四)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六)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八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专升本”学生入本科学习时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四)学校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九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一)和有关申请材料(见附件一)。
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向学校成人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二)成人教育学院编制四川省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表二)。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见附件二),由成人教育学院核清后提交本校学位办。
(三)学校学位办审查验收申请材料,并将学校的书面报告和申请材料(见附件三)报送省学位办。
(四)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学校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机构、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有关单位要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从2004年取得学籍或考籍的成教本科学生中开始施行,原《四川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