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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11年2月9日来源:西华大学
导读:西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西华大学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申请学位,外单位成教本科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申请学位。
  第五条 我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执行与授予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的标准,并贯彻《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六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在我校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均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四川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我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六)达到《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条的要求。
  第八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第九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继续教育学院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后提交校学位办;外校成教本科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核准后,送我校学位办。
  (三)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报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3)上报申请学生Visul 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
  (4)上报学位申请责任书;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四川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由我校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推荐机构在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我校将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从讨论通过之时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工作细则由西华大学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07年6月25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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