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6】54号),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办学单位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办学单位(或自学考试办公室)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报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3.上报申请学生Visual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
4.上报学位申请责任书;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校学位办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由电子科技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及学士学位证书发放表一并送交电子科技大学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并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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