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函授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四有科技人才,加强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各函授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函授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入学注册
条 凡按照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函授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函授站报到交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即取得正式学籍。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开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函授站请假,在开学两周内补办入学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核审查凡是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凡已取得本校函授学籍者,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特殊情况需开具有关证明按程序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年级函授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函授站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习费用。两个月内无故不交费者,取消学籍。
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考试纪律
第五条 函授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除采用百分制外也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1.一学期内缺交作业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内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
3.一学期内面授缺勤三分之一者;
4.一学期内旷课四分之一者;
第七条 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八条 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函授站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九条 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十条 凡无故缺考、考试不交卷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函授站签署意见报校本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三.课程免修免考
第十一条 函授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
本专业休学、留级的函授生,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已及格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曾在国家承认的同等学历的其他院校修读,与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内容相同(同层次),学时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学习,自认为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予以承认及格,记入成绩档案,否则按不及格论。
4.非英语类专业的本科学生,凡是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专科学生通过三级考试者,可凭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免修免考基础英语课程,成绩分别按四级80分、六级90分、三级70分登录成绩档案。英语类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但不可免考。
5.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凡是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者可凭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文化基础课,成绩二级按80分,三级及以上按90分登录成绩档案,并计算相应的学分,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可免修,但不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考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同时出具由原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报告单或省市级以上考试中心颁发的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以上应包括课程名称、学时、成绩等内容),由函授站将资料整理后统一向校本部提出并备案。
第十三条 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第十四条 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按考试作弊论处。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函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要休学者。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凭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经审核签署意见,报校本部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市教委备案。
2、休学原则以一年为期限,期满如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其学籍自行取消。因病休学多不超过二年。
3、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4、休学者保留已取得的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向函授站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4、凡休学学生复学后,均按新编入年级收费标准交费。
五.升、留级及退学
第十八条 函授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经考核曾经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函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一个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学期除外);
补考后各学期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第二十条 函授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经补考一学期或各学期累计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在校期间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一学期无故旷课(指面授)时数总计达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函授学生留级后,无后续专业的应予劝退。
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函授学生退学应由函授站将情况上报校本部审批后,再由函授站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对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函授学生,根据个人要求,由校本部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停学者,为自动退学,学校不发任何证明。函授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六.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函授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及实践环节合格,经毕业鉴定,准予毕业,统一颁发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并上报教育部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符合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毕业前有一门及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包括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颁发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二门以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随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按天津工业大学《关于成人教育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办理。
七.学生证
第二十五条 函授学生的学生证是其身份的证明,新生注册时,由函授站发给学生。学生每学期开学时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由函授站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可有效。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级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