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有关成人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2009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理办法,确保考试安全
各地、各成人高校要进一步落实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号)和《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配合,加大在试卷安全保密、防范有组织群体性作弊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完善落实相关应急工作预案,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维护成人高考的公平和秩序。
落实考试管理责任制,完善诚信考试制度。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培训和考生诚信考试教育,考前要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后要建立和使用诚信档案。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考试管理责任制,严肃考风考纪。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替考和冒名顶替上学;对发现并查实的违纪舞弊事件,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二、严格把关,杜绝违规招生
各成人高校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考〔2006〕23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10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凡有招收“预科生”、“跟读生”或组织省际异地报考的行为,必须坚决停止,并妥善处理,消除隐患。
各成人高校要严格实行对本校招生行为的归口管理,不得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进行体制外招生。各成人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订本校招生章程,经本校主要负责人审查并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及时按规定范围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实际。各成人高校要对本校招生章程(广告)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三、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各成人高校要以人为本、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函授教育招生工作。在我省举办函授教育,须按规定履行函授站报省教育厅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要加强函授站点建设,加大投入,促进函授教育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凡国家规定不允许安排函授招生计划,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高校函授站(点)和校外教学点,一律不得在我省招生。要认真调研近年来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生源计划,尽量避免因生源不足不能开班现象的出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调整招生专业结构,注重应用性、技能性和职业性;要面向生产一线和广大农村,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性人才;认真做好有关高职院校扩大校企紧密合作的“双元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为企业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招生考试服务工作
继续加大工作透明度,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各成人高校对已经上报批准公布的招生专业等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可能影响考生考试和录取的重要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对报考专升本的考生,特别要告知其被录取后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2009年成人高校招生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和志愿填报,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浙江教育考试”网站(www.zjzs.net)发布招生规定,并为考生提供成人高校及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各类信息查询服务;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特点,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2009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