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宁波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7〕181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从2008级学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
二、收费标准:脱产学生按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其中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每生每学年标准为理工类1180元,文经管类630元,艺术类5000元;学分学费按学生每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计收,每生每学分75元。夜大(业余)、函授各专业按所选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计收,学分学费的标准为文经管类每生每学分79元、理工类88元、艺术类160元。
三、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学生每学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安排的课程学分预缴学分学费。学生应在每学年学期注册前足额缴纳学费,学校每学年结束时按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结算学费,学费如有结余或不足转入下一学年一并计算。
四、专业学费按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计费学分:脱产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60学分、三年制为12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40学分类推。函授、业余(夜大)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00学分,三年制为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五、学生考试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需要重新选课修读学分的,均按所修读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以外跨专业加修课程学分的,按跨修专业的收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
六、转专业的学生,若原专业学费与转入的专业有差别的,在学年学期初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在第二学期初发生的,按原专业与转入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学费。
七、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该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按月计退。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时间为退(休、转)申请批准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函授、业余学生退学按实际授课学时折算学分学费计退。
八、学校在学生离校之前清算学生应缴的总学费额,多退少补。毕业前未缴清学费者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九、本规定经第6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08级成人学历学生开始实行,由计财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一、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从2008级学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
二、收费标准:脱产学生按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其中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每生每学年标准为理工类1180元,文经管类630元,艺术类5000元;学分学费按学生每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计收,每生每学分75元。夜大(业余)、函授各专业按所选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计收,学分学费的标准为文经管类每生每学分79元、理工类88元、艺术类160元。
三、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学生每学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安排的课程学分预缴学分学费。学生应在每学年学期注册前足额缴纳学费,学校每学年结束时按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结算学费,学费如有结余或不足转入下一学年一并计算。
四、专业学费按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计费学分:脱产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60学分、三年制为12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40学分类推。函授、业余(夜大)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00学分,三年制为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五、学生考试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需要重新选课修读学分的,均按所修读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以外跨专业加修课程学分的,按跨修专业的收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
六、转专业的学生,若原专业学费与转入的专业有差别的,在学年学期初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在第二学期初发生的,按原专业与转入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学费。
七、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该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按月计退。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时间为退(休、转)申请批准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函授、业余学生退学按实际授课学时折算学分学费计退。
八、学校在学生离校之前清算学生应缴的总学费额,多退少补。毕业前未缴清学费者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九、本规定经第6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08级成人学历学生开始实行,由计财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