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嘉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3、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余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且补考课程4门以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4、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达到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或以上合格要求,英语专业毕业生达到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或以上合格要求,日语等小语种毕业生达到学校专门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要求。
第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3、学习成绩、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日语等小语种考试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三条 毕业论文要求:
1、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参加毕业论文撰写,论文选题应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应用价值,应结合专业领域,能充分体现专业特色并能结合工作岗位的实际问题;
2、毕业论文初评成绩在良好及良好以上者,必须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条 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日语等小语种考试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日语等小语种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授予均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在毕业班级后一个学期结束时,各函授站、教学点根据以上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表现,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填表并随带英语等级证书或日语等小语种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毕业论文报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将申请者名单送交各对应专业所在学院,由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填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过期未报者,视同放弃,不再另行补报;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3、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七条 成人教育本科自考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浙考委(2003)5号文件《浙江省自考委关于高教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调整后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并按照我校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审核、授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有关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此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