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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09年8月20日来源:北京教育学院

  章 总 则
  条 为保证我院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管理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并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的院名是北京教育学院,我院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英文译文名:BeijingInstituteofEducation。
  第三条 我院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我院是北京市教委直属的独立设置的公办成人高等院校。主要承担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师及管理干部的本、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同时面向社会培养各类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我院现有学历教育专科、本科在校生6643人。
  第五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分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个层次,毕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相应层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院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等主管部门和北京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
  4.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5.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我院成立由纪监审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09年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为2400人,其中高起专1200人,高起本60人,专升本1140人。招生专业(含方向)共计37个。

  第四章 学习形式及上课时间
  第九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有业余、脱产两种学习形式。授课方式以面授为主,并积极探索网络教学等辅助方式。  
  第十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不同学习层次和学习形式的专业学习时间不同。其中,师范类专业业余学习的面授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中的一天和寒暑假,学制为3年;非师范类专业业余学习的面授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周一至周五的1—3个晚上和双休日中的一天,学制为3年;脱产学习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授课,学制为2年。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培养层次、学习形式、学习期限、上课时间及地点等内容,以我院2009年招生简章为准。考生可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我院只招收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三条 凡报考我院体育类、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加试,其成绩将作为录取的条件之一。我院将执行或参照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考生收取专业加试考试费。考试时间为9月中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加试科目、加试地点、加试收费标准等详细内容见我院招生简章或我院网站。考生可从2009年10月22日起通过我院网站查询本人专业课考试成绩。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据北京市所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志愿顺序及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统考科目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课加试合格线以上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加试合格线由我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划定。考生的考试诚信档案,将作为我院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专升本考生,如报考我院有专业加试要求的专业,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加试。
  第十六条 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20人的专业我院将不予开班,已上线的该专业考生可按考生志愿顺序录入我院其它专业,未报我院第二志愿专业者,转至其第二志愿学校,或由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调剂至其他院校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录取后,须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其自愿放弃学籍,我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按照上级规定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层次不同,业余学习形式为1676元-3155元/学年;脱产学习形式为3138元-5852元/学年(2009级的学费标准)。2010级学费将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入学通知。
  第二十条 我院网址://www.bjie.ac.cn
  招生网址://58.30.6.136/ 
  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教育学院北楼(办公楼)102室。邮政编码:100120。
  招生咨询电话:62018382  82089138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教育学院纪监审处、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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