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宁波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的基础上组建的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9号。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形式为函授,层次为高中起点专科。
第三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2645,浙江地区招生代码:934。
第四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省级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考生需具备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习期限、办学地点均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也可登陆学院网站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标准按照浙江省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标准执行,今年收费标准:1980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考生第一志愿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及调剂录取的考生。
第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我院招生办同意,可免试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将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备案并电子注册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招生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9号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15100。咨询电话(传真):0574-87415887。网址:http://link.233.com/25057/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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