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总论六、民事行为章节练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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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属于效力特定的合同是( )
A. 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B.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C.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D.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12、 甲、乙相约,若甲2002年司法考试通过,即由乙赠甲手机一台。该行为 ( )
A.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B.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
C.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
D.所附期限为始期
判断题
13、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得反悔。( )
案例分析题
14、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Page}
回答{TSE}问题:
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15、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16、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
被告:周士明,男,56岁,工人。
被告周土明有砖木结构瓦房3间,座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力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3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交付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 {Page}
回答{TSE}问题: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17、本案如何处理?
18、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9、试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之构成及法律效果。
20、 1996年1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羁,杨树清又与同村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钱交货。1997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犟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要的800元钱要用两安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100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又找到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格买回两头奶牛,周振华则称“买卖既做,决无反悔之理”,坚持不同意,杨树清只得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两头奶牛。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A. 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B.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C.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D.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12、 甲、乙相约,若甲2002年司法考试通过,即由乙赠甲手机一台。该行为 ( )
A.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B.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
C.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
D.所附期限为始期
判断题
13、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得反悔。( )
案例分析题
14、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Page}
回答{TSE}问题:
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15、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16、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
被告:周士明,男,56岁,工人。
被告周土明有砖木结构瓦房3间,座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力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3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交付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 {Page}
回答{TSE}问题: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17、本案如何处理?
18、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9、试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之构成及法律效果。
20、 1996年1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羁,杨树清又与同村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钱交货。1997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犟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要的800元钱要用两安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100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又找到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格买回两头奶牛,周振华则称“买卖既做,决无反悔之理”,坚持不同意,杨树清只得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两头奶牛。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