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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部分债权章节练习(4)

2013年12月25日   来源:233网校 评论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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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页:第11题-第20题
判断题
11、按份之债中,数个债权人之间或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各债权人按照自己的份额独立享有债权,各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独立负担义务。(  )

12、债的履行地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

13、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
14、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

15、债权让与的让与人不得改变债的内容,既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也不能随意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  )

16、对于债的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但是债权人不能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必须与债务人提前商议。(  )

17、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类似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18、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19、先合同义务的确定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

20、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内容,如果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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