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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部分继承权三、遗嘱继承章节练习(2)

2013年12月26日   来源:233网校 评论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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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页:第11题-第20题
1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几种继承之间发生冲突时,按效力的高低排列顺序应是(  )
A.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B. 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考试用书
C. 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D.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12、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 (   )
A. 无效
B. 继续有效
C. 部分有效
D. 由遗嘱人自己决定是否有效
13、没有公证遗嘱的数份遗嘱中,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  )为准
A. 自书遗嘱   
B. 代书遗嘱
C. 录音遗嘱   
D. 后所立的遗嘱
14、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  )   
A. 无效   
B. 部分无效
C. 失效   
D. 被撤销或者被变更
15、受遗赠人先与遗赠人死亡的,由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接受遗嘱。
16、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实施。
案例分析题
17、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90年,甲亲笔写下遗嘱,谓其死后,其所有的五间房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了公证。1996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得病,便在病中亲笔写下遗嘱,由次子丙继承五间房中的三间。甲病愈后,到女儿丁家休养,2001年,甲旧病复发,当着二子一女的面又亲口立下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谓五间房由乙、丙各两间,丁得一间,甲不治而死,乙、丙、丁料理完后事后,商议五间房的处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请问:五间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18、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19、试述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20、  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甲的哥哥死时留下五间房,按遗嘱由甲继承。乙、丙、丁长大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87年,甲亲笔立下遗嘱,谓其死后,五间房由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1980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期间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伺候周到,甲在病中亲笔立下遗嘱,由次子丙继承五间房中的三间。甲病愈后,到女儿丁家休养。1986年,甲旧病复发,且转化为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新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谓五间房由乙、丙各继承二间,丁得一间。事隔不久,甲不治而死,乙、丙、丁料理后事后,商量五间房的处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诸法院。
  问:五间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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