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在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考生应试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二、违规处理规则
(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或阅卷地点秩序,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0)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考生违背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获得考试成绩,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4、有上述第3条作弊行为的考生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5、考生的违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或阅卷地点秩序,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0)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考生违背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获得考试成绩,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4、有上述第3条作弊行为的考生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5、考生的违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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