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北京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本科、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资格和外国留学生招生资格。
目前学校共有十一个学部,成人教育学部负责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为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报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考生应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对于本市户口的考生和外省市户口的考生,学校在招生以及教育教学等环节同等对待。
第三条 我校今年招收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学制均为2.5年,学习形式为业余,授课方式为面授。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完成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我校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业余制)和本科(业余制)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获得我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2017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
专升本招生专业
1.工商管理(工商管理类)———委托培养
2.会计学(工商管理类)———委托培养
3.学前教育(教育学类)———委托培养
4.中药学(中药学类)———委托培养
专升本业余学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上课地点在北京城市学院(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第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所确定的最低分数录取控制线,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依据考生志愿按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
第六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录取及提档照顾政策。
第七条 对于我校今年招收的委托培养专业,只招收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经我校录取后,我校会于2017年12月底前以短信和电话结合方式通知考生,考生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录取通知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为:
专升本收费标准:
1.业余学习工商管理专业:
第一年2324元/人;第二年2324元/人;最后半年1162元/人。
2.业余学习会计学专业:
第一年2324元/人;第二年2324元/人;最后半年1162元/人。
3.业余学习学前教育专业:
第一年2324元/人;第二年2324元/人;最后半年1162元/人。
4.业余学习中药学专业:
第一年2324元/人;第二年2324元/人;最后半年1162元/人。
实收学费按北京市教委当年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本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邮编:100083。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2017年成人招生相关文件执行。本章程由本校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62320970 举报电话:62327744
学校网址:1.网址:http://link.233.com/17163/chjxb/index.htm
2.电子邮箱:gaoj@b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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