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2017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符合报考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高校全称和省代码:浙江外国语学院、418。
第六条 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和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浙江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第八条 校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邮编:310012)。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层次: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本科、专科(高职);学习形式:函授、业余(含夜大学);学制和年限:实行弹性学制,专升本、专科(高职)函授和业余(含夜大学)最短学习时间为2.5年,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2.5年至5年完成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高中起点本科最短学习时间为5年。
第十条 招生范围:浙江省;招生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有关免试录取和提档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1.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投档名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分科类按招生计划的110%比例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
2.对所有进档考生,参照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3.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
4.在招生计划许可的情况下,各专业招生人数可视成人高考上分数线人数和学校办学资源而定,且同科类专业之间可适当调剂。
5.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并达到相应的要求。相关要求见学校网站http://link.233.com/23978/通知。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需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专升本的新生还需持专科文凭原件,符合照顾政策录取的新生还需持有关证明原件。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网址:http://link.233.com/23978/
电话:0571-88218233
传真:0571-88218259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号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邮编:310012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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