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遵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2018年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面向社会招收在职、普通高中毕业生和社会其他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除外)。
第三条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业余、函授两种学习形式。部分课程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
第四条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制为:高中起点本科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均为二年半。其中校本部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为周一至周五的一个晚上和双休日的其中一天上课,具体上课时间,入学后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确定。上课地点:(1)清河小营校区(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2)健翔桥校区(北四环中路35号);(3)北京工贸技师学校教学站(昌平区沙河校区);(4)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昌平区沙阳路18号)。函授学习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与各省函授站联系。
第五条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免试招收符合北京市公布的免试条件的考生。学习形式为业余,学制、学费与校内专升本学生相同。经学生本人申请,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可以免试入学。学生学习期满,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今年我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不加试专业课。
第八条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当地省市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依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
第九条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记入总成绩。
第十条调剂录取后仍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不开班,并予以停办,学校在录取前通知考生,并将不开班专业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备案,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本校其他专业,或调剂到其他院校的相关专业,考生选择完毕后由院校按考生志愿要求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部分专业定向招收委培单位选送的考生。凡注明“委托培养”的专业不对社会招生,社会考生不要填报此类专业。误报“委托培养”专业的上线考生转至其他志愿录取,我校不能录取者则转至其他志愿学校或调剂录取。
第十二条按学校所属地的原则,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按专业、层次不同,北京校本部为:本科2240-2720元/人.年,专科1920元-2490元/人.年。函授收费标准为:不高于北京校本部的收费标准,具体以各省、区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食宿自理。
第十三条新生录取后,我校将按照考生填写的通讯地址,以快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将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寄达考生,考生如未按时收到录取通知书,可直接与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招生办联系。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予新生电子注册并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考生通过成人高考经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各省级成人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本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105室)
邮编:100026
咨询电话:010-85999621、010-85990187
举报电话:010-85999517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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