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并根据相关省、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人高校招生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是教育部直属高校,是国家“211工程”建设的综合性重点大学。教育部院校代码:10036, 北京地区招生代码:292。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
第四条 报考高中起点本科或高中起点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及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学习形式(北京地区学习形式为业余,外地学习形式为函授),以上均不提供住宿。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学制为2年半,高中起点升本科的学制为5年。
第七条 2018年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
第八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招生计划、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统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新生录取通知书以短信通知本人,自行下载。
第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条 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经调剂后仍不足开班人数(15人)的专业,我校将取消该专业招生计划,我校将在录取前通知考生,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本校其他专业或调剂到其它院校的相关专业,由当地招生办在录取时将其调整到我校其他专业或其它院校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 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须按考试院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进行网上登记,报名网站:www.bjeea.cn或www.bjeea.edu.cn;由区县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并在考试院网站上公示,可免试就读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
第十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业余专业学费标准北京地区以北京市当年审核标准执行,按学年收取。函授生学费由当地函授站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类别 | 北京 | 外地函授站 |
高起专(文史、理工类) | 2568/学年 |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
高起本(文史类) | 2100/学年 |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
专升本(文史中医类) | 3132/学年 |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
专升本(经济管理类) | 2604/学年 |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
第十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并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在报到注册时除需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及以上证书外,另外还必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 http://link.233.com/12515/xlcx获取)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各省级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及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学校招生监督电话为:010-64492163;信箱: jc@uibe.edu.cn
第十六条 本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邮编:100029
办公地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远楼103办公室 电话;010-64495077
网址:www.sce.com.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