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央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共建的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211工程”建设和首批“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长期以来,学校秉持“忠诚、团结、求实、创新”的校训,传承“求真求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10万余名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被誉为“中国财经管理专家的摇篮”。与祖国同龄,经过70多年的发展,学校形成了以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学科为主体,文学、哲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目前,学校的成人教育主要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函授、业余(夜大学)两种学习形式,有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两个培养层次。
第三条、招生计划及专业:依照2021年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专业执行,以北京教育考试 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教育部院校代码:10034,北京地区招生代码:318。学习形式为业余(夜大学),不提供住宿。
第四条、招生对象(中国公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层次、各专业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也可以报考。
第五条、考生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京籍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非京籍考生还需具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报考高中起点本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对符合免试入学的考生,我校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就读我校相关专业学习。
第六条、录取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报考我校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的第一志愿考生,达到北京市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均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其总成绩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录取控制线。录取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予以停办,学校在录取前通知考生本人,并将不开班专业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本校或其他院校的相关专业,考生选择完毕后由院校按考生志愿要求协助办理。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录取结束后,我校将《录取通知书》按考生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以快递的方式送达本人。
第七条、我校各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层次均不组织专业课加试。
第八条、我校夜大学教学方式为线上(网络)和线下(面授)相结合的授课方式,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全天(含晚上)及工作日晚上,具体时间根据各学期课程安排来定,线下授课地点在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第九条、收费标准: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按照北京市教委批准、经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批准备案的学费标准执行。高中起点本科业余学习各专业学制5年总学费10000元、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习各专业学制2.5年总学费6000元,以上学费均分学年收取。
第十条、毕业及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时只要符合毕业条件,由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教育部统一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印章)为中央财经大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以查询。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学位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类别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可以查询。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教育部学历证书在线认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通过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 获取)。对其中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学籍,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我校监督电话:62288223。
第十三条、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邮政编码:100081;
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中财大厦923室;
咨询电话:62289074; E-mail:cufexsglk@163.com ;
学校网址:http://link.233.com/23204 ;
学院网址:http://link.233.com/16062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6062/info/1132/34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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