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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必读篇民法资料

2007年9月17日来源:233网校

第六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中,形成了至少三方参加的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拥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2.特征:
(1)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
(2)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独立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5)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二.代理权的发生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
(1)授权行为
(2)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代理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
(4)代理权的范围
2.法定代理
因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因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1)在代理权限之内认真行使代理权;
(2)以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行使代理权;
(3)亲自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权的限制
(1)代理人不得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2)代理人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复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1)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行为,由代理人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3)因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委托代理人追偿;转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
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适用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没有过错;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本身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效力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五.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的继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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