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述题
39.【答案要点】在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于涉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姓名权,养父母强迫养子女随其姓氏等。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出生后,一般是父母为其取名,包括正式姓名和乳名,这不是侵权行为,不是干涉姓名权,而是父母亲权的表现。
二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例如,以他人姓名签字领取不合法收入等。
三是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假冒即冒名顶替,指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行为。盗用和假冒都是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但二者有一定区别。盗用是侵权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并以受害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假冒则是直接使用他人姓名,并以他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
四是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指恶意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例如,恶意使用他人姓名于动物或以他人姓名为文学作品中的反面人物命名,或者对他人姓名中的文字乃至读音进行改动,进而达到奚落他人的目的等,都属于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丙可以主张由甲支付剩余1万元维修费。因为甲、乙是合伙人,维修费属于合伙债务,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伙债务属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要求合伙人之一进行清偿。合伙人之一就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有权就超出其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但不得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因此丙向甲要求全部费用的支付时甲不得拒绝,应当全部支付维修费,事后再向乙追偿。
41.【答案要点】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第一笔贷款的保证人应负偿还6万元欠款的义务,且偿还之后有向甲公司追偿的权利;对于甲公司第二次的4万元贷款,丙公司没有清偿义务,因为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又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