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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8日

  一、选择题

  1.A 2.B 3.C 4.D 5.C 6.B 7.C 8.C 9.D 10.C

  二、简答题

  1.绝对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权利主体仅能向特定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2.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例如: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等。 构成自助行为的要件包括:

  (1)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2)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即在当时情况下,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则将 导致权利无从实现,或者其实现会相当困难。

  (3)须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4)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形成一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是通过将物质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事主体只有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均居于统率地位。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全部民法中。

  三、论述题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将其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须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也属支配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需依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变化。例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是指拒绝相对人的请求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分为永久抗辩和延期抗辩。前者如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后者如以对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正是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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