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31.√【解析】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例如脱离一国国籍而加入另一回国籍,但是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
32.×【解析】《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3.×【解析】指定监护只能在近亲属中进行,一般的亲属不具有这种资格。
34.×【解析】根据我国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35.×【解析】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应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6.√【解析】法人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对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这是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因此,无论何种类型的法人,都必须享有对财产的完全支配权。
37.×【解析】题干中的表述是吸收合并,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原有的法人全部归于消灭的法人合并形式。
38.√【解析】法人章程是法人的根本大法,出资人在订立章程时可以任意约定法人解散的事由,一旦这种事由出现,条件成就,法人即可解散。
39.×【解析】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0.×【解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的要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的,都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被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依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委托、雇佣、租赁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得转让。转让往往构成解除合同的原因。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得转让,如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不得转让,如竞业禁止的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需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42.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义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同第三人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抗辩权随之转移。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保证债务不随主债务转移而转移,除非保证人同意。
4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以成守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是:
(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也发生效力,但向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2)承诺须与其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进行扩张、限制或者实质性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构成反要约。
(3)承诺须于承诺期内或合理期内作出,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四、论述题:16分
44.(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①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②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留置物、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依此规定,若留置物为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范围以足以担保债务金额的部分为限,超出部分不得留置。
(2)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留置物,并拒绝债务人返还请求的权莉。
②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用以作为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的权利。
③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负担保管留置物费用的权利。
④就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对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条件是: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的,按照约定确定留置权人行使对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的宽限期限可以少于两个月。
第二,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没有履行债务。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留置权人可以协商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物,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留置期间.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
③在债权消灭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且留置权人接受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④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过后,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⑤留置权人应及时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五、案例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
理由:2005年4月20 日,闫某向交警大队提出调解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调解失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06年4月15日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46.(1)无权。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