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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6月1日

  一、选择题

  1.B 2.B 3.D 4.D 5.A 6.B 7.C 8.A 9.C 10.C 11.C 12.A 13.A 14.C 15.A

  二、简答题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代理行为,而相对人基于客观情况足以能相信 其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民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其构成要件包括:(1)须存在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的事实;(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3)须相对人在为行为 时系善意且无过失。

  2.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时效制度的意义是: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即通过时效制度消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2)有利于督促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因为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所以为 保护和实现其权利,权利人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3)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为时效制度对超过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不予依诉讼程序予以 强制的保护,从而避免了远年纠纷和难以举证等情况的发生。

  三、论述题

  (1)权利人之请求,是指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 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 头或书面等能达到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

  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义务人的同意,亦即 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 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

  同意之当事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产生 同意之效果。第二种,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 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 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 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3)因调解或仲裁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协议的,以协议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四、案例分析题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乙于2年后才主张权利,超过了时效规定,失去胜诉权。法院经审理,如果认定乙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也没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的,则应判决乙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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