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C 2.C 3.A 4.D 5.B 6.A 7.A 8.C 9.A 10.C 11.D 12.D 13.B
14.B 13.B 16.B 17.D 18.B 19.C 20.D
二、简答题
1.(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4)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6)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可参见“物权的概念及特征”部分。
2.主物权是指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其本身能单独成立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并依存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它们变更的命运不同,主物权具有独立性,而从物权则依存于主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三、论述题
公示原则,指法律要求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常发生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从外界查知其变动的征象,则很难避免对第三人产生不能预测的损害。因此为维护第三人和他人的利益,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及第三人得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及现象,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从而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得到维护。
物权的公信原则,指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或者内容有异,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对于信赖此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从而与之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效果。据此原则,参与交易的人,只需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变动从事交易即可,而不必费时费力,详查标的物的物权状态的实际情况。可见,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
四、案例分析题
赵某可向二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赵某将自行车放置在钱某处,钱某并不能自然产生所有权,也不拥有对自行车的处分权。孙某虽然不知道钱某无权处分自行车,但其取得自行车是无偿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96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此案中的钱某和孙某都不能免责,赵某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