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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预测试题及答案(2)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0月13日

  二、简答题

  36.【答案要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饲养的动物。即它须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并对动物具有适当的控制力。饲养的动物在逃逸、迷失期间,原则上仍视为饲养的动物。

  (2)须为动物加害。即必须是指基于动物本身的性质(本能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在人的驾驭下造成的损害,则应属于人的行为,而不是动物造成的损害。

  (3)须有损害后果。如被狗咬伤、青苗被损害等。

  (4)须损害后果与动物的加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一是受害人有过错。如逗打他人之犬

  而遭咬伤等。如果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均有过错,即混合过错时,应分担责任。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发生时,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其他抗辩事由。

  37.【答案要点】 (1)标的不同:动产质押以动产为标的;抵押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可

  以是动产及财产权利。

  (2)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动产质押权的设立须移转质押物的占有。

  (3)抵押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质押无须登记;

  (4)在抵押中,债权人无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在动产质押中,债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38.【答案要点】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论述题

  39.【答案要点】 在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干涉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姓名权,养父母强迫养子女随其姓氏等。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出生后,一般是父母为其取名,包括正式姓名和乳名,这不是侵权行为,不是干涉姓名权,而是父母亲权的表现。

  二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例如,以他人姓名签字领取不合法收入等。

  三是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假冒即冒名顶替,指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行为。盗用和假冒都是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但二者有一定区别。盗用是侵权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并以受害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假冒则是直接使用他人姓名,并以他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

  四是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指恶意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例如,恶意使用他人姓名于动物或以他人姓名为文学作品中的反面人物命名,或者对他人姓名中的文字乃至读音进行改动,进而达到奚落他人的目的等,都属于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 丙可以主张由甲支付剩余1万元维修费。因为甲、乙是合伙人,维修费属于合伙债务,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伙债务属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要求合伙人之一进行清偿。合伙人之一就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有权就超出其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但不得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因此丙向甲要求全部费用的支付时甲不得拒绝,应当全部支付维修费,事后再向乙追偿。

  41.【答案要点】 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第一笔贷款的保证人应负偿还6万元欠款的义务,且偿还之后有向甲公司追偿的权利;对于甲公司第二次的4万元贷款,丙公司没有清偿义务,因为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又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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