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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案例分析强化练习及答案016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11日

第1题简答 贺某夫妻带着儿子贺加其到华美照相馆照周岁纪念相。摄影师于某见贺加其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贺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后来,于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于某给他一张。印刷厂以700元价格从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投产。贺某在买挂历的过程中,发现儿子的大头相也在其中,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于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于某要求追加洪某为被告。

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

问:(1)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

(2)法院应怎样判决?

参考答案:(1)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虽然于某在自己的橱窗内使用贺加其的照片经过了贺某夫妇的同意,但其将照片赠给洪某在挂历上使用却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赠与行为并无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法院应当判决:①于某向原告赔礼道歉;②洪某和印刷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③收缴洪某和印刷厂的非法所得。

第2题简答 王某与黄某原是夫妻。1997年4月,王某因犯罪,被送劳教1年,为此,黄某诉请与王某离婚。1998年1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双方所生男孩由黄某抚养。在王某服刑期间,黄某擅自将孩送给姜某收养。姜某领养男孩子后,为他更改了姓名,迁了户口。王某服刑期满后,几番周折找到收养人姜某,多次要求领回男孩,未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不成立。《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案中,黄某未经孩子生父王某同意擅自将孩子送养,且王某在服刑期间,不属于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情形,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

第3题简答 1996年1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羁,杨树清又与同村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钱交货。1997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犟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要的800元钱要用两安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100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又找到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格买回两头奶牛,周振华则称“买卖既做,决无反悔之理”,坚持不同意,杨树清只得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两头奶牛。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周振华利用杨树清家的饲草被火烧掉,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的困难境地,迫使杨树清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条件,以两头价值1600元的奶牛折抵800元钱购买4000斤饲革。周振华和杨树清之间进行的饲草买卖行为属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周振华应将两头奶牛返还给杨树清;

(2)杨树清应向周振华支付800元人民币。

第4题简答 曹某1月1日上午通过邮局向严某发出要约信,要约中规定本要约20日内有效,但未规定起算时期。严某1月15 日收到要约,1月22日发出承诺。但曹某表示已超过20日的期限,期限从1月1日起算,严某认为期限应从自己收到要约即1月15日算起。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案例中的要约有效期,即承诺期限。据此,本案例中的承诺期限应从邮戳日期(即投寄日)开始计算,到1月22日时,已超过20天的承诺期,因此,严某发出的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可视为一个新要约。

第5题简答 某甲在某公园游览时,丢失价值2500元的进口相机一部。某乙拾得后将相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相机进行拍卖,被某丙购得。某丙在商店购物时,该相机被小偷偷去。某丁从小偷处购得此照相机后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丙、丁均到公安机关认领该相机,三人发生争议,诉讼法院。

问:谁有权取得该相机?

参考答案:该相机应返还某丙。理由有如下几点:

(1)该相机虽是某甲的,但经招领而未去认领,且依法被拍卖,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2)某丙从拍卖场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无意,均无义务返还原物,即某丁不能取得此相机的所有权。

第6题简答 甲学校向乙工厂定制印有该校校名的服装一千套准备用作学生校服。双方约定一月后交货。合同签订一周后,教委为防止学校借校服之名向学生强行推销服装,下发文件不准统一制作校服卖给学生。甲校于是向乙工厂提出解除合同,并同意赔偿乙工厂部分损失。乙工厂不同意,仍继承生产,甲校则态度鲜明地提出自己肯定不会履行合同。一月后乙工厂按时交货,甲校拒绝接受。乙工厂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校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拒绝按时接受服装而给自己造成的其他损失。

问:(1)乙工厂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乙工厂的损失能否得到完全的填补?为什么?

参考答案:(1)乙工厂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乙工厂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的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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