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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考前提分试题及答案五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20日

第31题单选 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对世权的有(  )。

A.李某对出版社出版自己的画稿的合同权利

B.李某因出版社违约而行使的合同解除权

C.李某对出版社占有自己画稿的返还请求权

D.李某对出版社出版自己的画稿不按约定付稿酬的付酬请求权

参考答案:C

题目要求辨析四个选项中哪一个是对世权,答题时首先要从对世权是对任何人都有效力的权利这一点出发,对四个选项进行分析,其中A、B、D都是债权,即是相对权,只有选项C符合对世权的特点。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第32题单选 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表盗走并以较低价格卖给公民丙。公民丙又将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招领处。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现公民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  )。

A.应归公民甲所有

B.应归公民丙所有

C.应归公民丁所有

D.应由公民甲、丙、丁共有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查遗失物的所有权以及善意取得的问题。遗失物并不是当然的无主物,只有在超过招领期限无人领取的情况下,才成为无主物,由国家享有所有权。此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选项B被排除;又因为公民甲对该表是善意取得,依法取得所有权,故排除选项C和选项D。所以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

第33题单选 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承揽合同的是(  )。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

D.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D

本题为法条题。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可见,本题中选项A、B、C均属于承揽合同,故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第34题单选 某甲路经某乙家时,某乙家的狗卧在院中向其吠叫,某甲很生气,便用石头向某乙家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某甲,某甲躲闪及时,未受伤害,而恰巧路过此地的某丙,却被狗咬伤。某丙(  )。

A.只能向某甲索赔

B.只能向某乙索赔

C.只能自认倒霉,无权向某甲和某乙索赔

D.可以向某甲索赔,也可以向某乙索赔

参考答案:D

本题考查对象是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等,其后果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其实质是实施了诱发动物致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在行使赔偿请求权方面有选择权。故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

第35题单选 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B.人身权不得有偿转让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参考答案:D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第36题简答 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参考答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4)免责条件不同;

(5)责任形式不同;

(6)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7)是否为第三人行为负责不同。

第37题简答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1)须对方当事人有损失存在。

(2)须行为人有过错。

(3)须行为人有缔约过失行为。

(4)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使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起点提前到了缔约阶段,也就是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不是合同成立之后,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所在。

第38题简答 简述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参考答案: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或财产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3)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

三、论述题:39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第39题简答 试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参考答案:(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只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指这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之间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所决定的。既然当事人地位平等,那么他们在民事活动中就应当有意思表示的自由,不管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也不管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的特点即等价交换。虽然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保管等关系,但主要是调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特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可以从当事人的地位、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等价有偿等方面阐述。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40题简答 一天早晨,刘莉将自家的一只黑贝犬,带上犬链,牵到楼门准备遛早,遇上邻居张老太太。张老太太见该犬很可爱,便驻足观赏,谁料这只犬一时兴起,竟扑向张老太太,张老太太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I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等人民币1.2万元。张老太太请求刘莉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刘莉认为,当时狗虽然有扑向的动作,但并没有碰到张老太太,而张老太太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问:

(1)张老太太为躲闪扑向自己的狗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什么?

(2)刘莉应否承担张老太太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理由: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案件。本案中张老太太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由于狗的咬伤,但是与狗扑向张老太太的动作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刘莉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老太太看狗的行为没有过错,狗扑向张老太太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狗的主人没有免责的理由;《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莉是狗的所有人,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首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其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成立须具有以下要件:第一,须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首先,加害动物必须为饲养动物,即为人们管束喂养的动物。野生动物,因无管理人,其造成的损害,谈不上由谁承担责任。其次,饲养动物所为加害行为,必须是指基于动物的本能,而非受人的驱使。如无人看管的狗在大街上咬伤行人,这属于动物的本能动作。但如果狗是在人的驱使下去咬伤路人,则此情形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是应由动物驱使者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第二,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第三,须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都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刘莉有没有过错,只要是她饲养的狗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她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41题简答 某甲是一位养牛专业户,一日某甲的一头奶牛生了重病,医治数日未有好转,某甲害怕该牛的病有传染性,一旦传染给其他的牛,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某甲便将该牛抛弃在野外。某乙卖完牛回家途经此地时,发现了该病牛。某乙将该牛拉回自家中,经过精心喂养和医治,此牛病愈且成为了一头高产奶牛。事后,某甲听说此事,要求某乙将牛还给他,他愿如数支付某乙喂养该牛期间的合理费用,某乙回应,给出什么样的条件也坚决不答应返还该牛。问:

(1)某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某乙的态度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合理。理由:因为该牛是某甲主动抛弃的,而非丢失的。如果是丢失或走失的,那么,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本案中,该牛是由某甲抛弃的,某甲因此丧失了对该牛的所有权,某甲与某乙之间没有形成债的关系,某甲自然也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某乙返还该牛。

(2)合法。理由:因为,某甲抛弃该牛的行为使其对该牛的所有权消灭;拾得该牛的行为是先占而取得,因此某乙对该牛拥有所有权,某乙有权拒绝返还该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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