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题单选 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本公司股票质押给乙,借款l0万元。有关该事例中质押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参考答案:D
本题考查权利质权的设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办理质押合同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甲为公司董事长,其处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受到限制,不能自由转让。D为正确答案。
第32题单选 在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
A.物权具有排他性
B.物权的排他性不排除一物之上有所有权和他物权同时存在
C.物权的排他性不排除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
D.物权的排他性不允许一物之上有所有权和他物权同时存在
参考答案:D
物权有排他性是个大前提,在此前提下再分析排他性的含义。D的表述不符合物权排他性的含义,故答案为D。
第33题单选 初中生周某的叔叔赠与其财产5万元,周某欲买一辆摩托车,他( )。
A.有权自己决定购买
B.有权同叔叔协商决定购买
C.应当经过父母同意
D.有权同父母协商,但父母不同意时仍可自行决定购买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34题单选 无效民事行为( )。
A.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B.在对方追认为有效时才能生效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D.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预期的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D
本题考查对象是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的意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确定无效等特征。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但会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因此选项A、B、C均被排除掉,只有选D是正确的。
第35题单选 甲、乙协议离婚时,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半年后,乙又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 )。
A.不予支持
B.应予以支持
C.只要证据充分,就予以支持
D.即使证据不充分,只要有损害的事实,就予以支持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查对象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协议离婚时,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所以选项A是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题意的,为正确的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第36题简答 简述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饲养的动物。即它须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并对动物具有适当的控制力。饲养的动物在逃逸、迷失期间,原则上仍视为饲养的动物。
(2)须为动物加害。即必须是指基于动物本身的性质(本能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在人的驾驭下造成的损害,则应属于人的行为,而不是动物造成的损害。
(3)须有损害后果。如被狗咬伤、青苗被损害等。
(4)须损害后果与动物的加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一是受害人有过错。如逗打他人之犬而遭咬伤等。如果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均有过错,即混合过错时,应分担责任。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发生时,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其他抗辩事由。
第37题简答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析】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基本方法之一。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债权人的位权这种措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
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再赘述。
第38题简答 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无效婚姻将产生以下三方面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上的效力。根据《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上的效力。其一,不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二,在财产分割时,以协议分割为原则,判决分割为例外;若是判决分割,则推定为当事人共有,主张个人所有的要承担举证责任。其三,判决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利益。其四,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亲子关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论述题:39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第39题简答 论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答案:(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
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善意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首先,必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其次,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依其规定。如《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物权法》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效果就是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40题简答 一天,某石灰厂放炮炸石。在经过观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在认为安全的情况下点火。于某这一天赶着马车来装石灰,正赶上放炮,碎石将于某砸伤,花去医药费若干。于某让石灰厂赔偿,石灰厂认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对损伤有过错,所以,石灰厂不承担责任。问:
(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无责任?
(2)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 (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责任。
(2)于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第一,石灰厂放炮炸石的作业属于《民法通则》中列入的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只需具备有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作业人有过错。本案中,石灰厂虽然在放炮时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因为仍造成了于某的损伤,所以,石灰厂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没有证据表明于某是故意闯入作业区,故意要造成自己受伤的。所以本案不存在作业人免责的条件,石灰厂应对于某的损失负责任。
第41题简答 某影楼摄影师甲为新婚夫妇乙、丙制作婚纱照,效果极佳,经乙、丙同意参加摄影展,受到好评。某药业公司见后便与甲协商,利用该照片进行药品的广告宣传,甲未经乙、丙同意擅自做主,将照片交给某药业公司并收取稿费1000元。某药业公司便将该照片使用于其壮阳药品的广告宣传上,且将该照片上丈夫乙的头像以另一男子的形象进行覆盖,配以“某某药,安神固精,有效增进夫妻感情”等广告词。该广告大肆传播后,造成不良影响。问:
(1)甲的行为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
(2)某药业公司侵犯了丙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3)本案中侵权人分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将乙、丙的婚纱照用于参展是合法行为。甲将照片交给某药业公
司并获取报酬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理由:《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甲将乙、丙的婚纱照用于参展,是经过照片所有人同意的,且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是合法行为。而甲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药业公司的报酬,未经照片所有人乙、丙的同意将照片交由药业公司使用,是侵犯乙、丙肖像权的行为。
(2)某药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丙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理由一:《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某药业公司未经照片所有人丙的同意,而将照片用于该公司药品的广告宣传上,其行为侵犯了丙的肖像权。
理由二:《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该药业公司将丙的照片用于壮阳药品并配以“某某药,安神固精,有效增进夫妻感情”等广告词广泛传播,给丙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药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丙的名誉权。
(3)甲应对乙、丙承担侵害乙、丙肖像权的责任,某药业公司承担侵害丙肖像权和名誉权的
责任。
理由: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的肖像权,药业公司侵犯了丙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肖像权和名誉权都属公民的人格权,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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