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题 在我国,法人成立有哪几种方式,并简要说明。
答案:(1)命令设立。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这种设立方式多适用于公法人的设立,而在我国,私法人也有适用,如国立财团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等。但这种设立方式不是民法法人的主要设立方式。
(2)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3)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现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来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但采取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四、论述题:44小题,16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44题 论述可撤销行为中的撤销权。
答案:(1)撤销权的概念。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得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对该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这一权利称为撤销权,撤销权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相对人为同意之表示,其性质为民法上之形成权。当该撤销权与一般意义上的形成权有所差别,它非为当事人自己行使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须由当事人经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方可产生撤销法律行为之效果。
(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行使的内容。当事人形式撤销权不外乎两种目的:撤销法律行为,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变更法律行为,形成新的交易条件。撤销行使权的方式。权利人如欲撤销或变更法律行为,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不得仅向相对人提出而生效力。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在下面两种情形下消灭: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以其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则不得反悔。可撤销行为变为有效法律行为。
(4)撤销权的选择。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变更。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5)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法律行为如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则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行为自成立时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已交付之物应予返还,但已履行之部分如不返还更合情理与诚信,则认可已履行部分的效力。法律行为如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则当事人须依据变更后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原物已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情形下,第三人的利益应受保护。
五、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5题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2)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答案:(1)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46题 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塞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
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
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答案:(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属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
(2)张菜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所有权,损害了张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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