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39题 简论侵害姓名权的方式。
答案:在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干涉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姓名权,养父母强迫养子女随其姓氏等。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出生后,一般是父母为其取名,包括正式姓名和乳名,这不是侵权行为,不是干涉姓名权,而是父母亲权的表现。
二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例如,以他人姓名签字领取不合法收入等。
三是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假冒即冒名顶替,指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行为。盗用和假冒都是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但二者有一定区别。盗用是侵权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并以受害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假冒则是直接使用他人姓名,并以他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
四是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指恶意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例如,恶意使用他人姓名于动物或以他人姓名为文学作品中的反面人物命名,或者对他人姓名中的文字乃至读音进行改动,进而达到奚落他人的目的等,都属于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0题 贺某夫妻带着儿子贺加其到华美照相馆照周岁纪念照。摄影师于某见贺加其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贺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照相馆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后来,于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于某给他一张。印刷厂以700元的价格从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投产。后贺某发现儿子的大头像被用于挂历印刷,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于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于某要求
追加洪某为被告。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问:
(1)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
(2)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案:(1)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虽然于某在自己照相馆的橱窗内使用贺加其的照片经过了贺某夫妇的同意,但其将照片赠给洪某供印刷厂在挂历上使用却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赠与行为并无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法院应当判决:于某向原告赔礼道歉,洪某和印刷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收缴洪某和印刷厂的非法所得。
第41题 一天,某石灰厂放炮炸石。在经过观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在认为安全的情况下点火。于某这一天赶着马车来装石灰,正赶上放炮,碎石将于某砸伤,花去医药费若干。于某让石灰厂赔偿,石灰厂认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对损伤有过错,所以,石灰厂不承担责任。问:
(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无责任?
(2)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答案: (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责任。
(2)于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第一,石灰厂放炮炸石的作业属于《民法通则》中列入的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只需具备有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作业人有过错。本案中,石灰厂虽然在放炮时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因为仍造成了于某的损伤,所以,石灰厂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没有证据表明于某是故意闯入作业区,故意要造成自己受伤的。所以本案不存在作业人免责的条件,石灰厂应对于某的损失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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