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题 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行为的是( )。
A.立遗嘱 B.自然人死亡 C.风和日丽 D.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答案:A
第32题 在诉讼时间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
A.中断 B.延长 C.终止 D.中止
答案:D
第33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
A.债权 B.抵押权 C.人身权 D.所有权
答案:A
第34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A.租赁合同 B.承揽合同 C.小件物品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答案:C
第35题 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名称权和名誉权 D.经营权和隐私权
答案:C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第36题 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由其性质决定,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不能通过调整地理位置来克服权利行使上的局限;②这些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③相邻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
第37题 简述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航空器。但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除外。
(3)民法在时间上的范围。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不具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8题 简述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
答案: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如下:
(1)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各共有入都有管理的权利。
(2)共有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按份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转让其不动产或动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39题 论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负担。
答案:(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通常情况下,交付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的时间,通常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确定。法律或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时,一般以完成下列行为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其一,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到预定地点,由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其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其三,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十年;其四,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纪委交付时间;其五,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理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标的物风险负担。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归属。风险负担转移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准。标的物交付前,风险负担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负担转移与买受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当事人一方给付延迟的,应负担延迟中发生的风险。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 6月1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3000套汽车轮胎,每套汽车轮胎的单价1000元,6月22日交货,乙公司负责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6月13日在火车站发出了该3000套汽车轮胎。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6月15日传真告知乙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另寻买家,于6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了该3000套汽车轮胎的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3000套托运中的汽车轮胎,每套单价950元,丙公司于合同订立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过程中于6月19日遇上泥石流,致使900套托运中的汽车轮胎毁损。丙公司于6月22日收到2100套完好无损的汽车轮胎后,以其未能如约收到3000套汽车轮胎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在乙与丙的买卖合同中,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3.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简述其理由。
答案:(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乙公司不够违约。乙公司未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免除责任。
(3)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以担保当事人履约为目的的定金与违约金作用相同,两者不能并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有约定了定金的,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之一。
第41题 甲装载一车水果路经王村时,不慎挂断了横跨马路的照明电线,甲在事发后未作任何处理,驾车而去。不久,村民乙路过断线处,碰触到落地的电线触电致伤。经查该线路是由王村村委会在1997年出钱架设,线路与地面垂直距离偏低,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电线的漏电保护器与电表是由丙供电公司安装,该公司负有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但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失。
问:1.司机甲、王村村委会以及丙供电公司就其各自的行为是否应对乙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2.现乙将司机甲、王村村委会以及丙供电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你认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司机甲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对乙所受损害有过错,应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王村村委会在架设线路时未达到规定高度,构成特殊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供电公司未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漏电保护器丢失的情况下还继续供电,构成高度危险责任。
(2)本案中被告司机甲、王村村委会以及丙供电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是基于共同过错产生,而三被告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因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依据其行为的过错大小和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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