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答案: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0条,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37.简述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方法。
答案:(1)清偿债务,实行“限定继承”原则。
(2)几种继承方式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清偿,不足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由其按比例清偿。
(3)清偿不得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国家或集体组织作为元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承受者.对死者所欠税款和债务也应缴纳和清偿。
(5)执行遗赠,应在清偿完应缴纳税款和债务之后。
38.简述动产交付的不同方式。
答案:动产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时已经因其他原因而占有动产时,在让与合意成立时,即生交付的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仍将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同时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以代交付。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①所有权之间不能并存;②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③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可以并存。
(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张琴与李东于1967年结婚,婚后李东继承了父亲遗留下的8间房。其后,二人先后生下儿子李军、女儿李萍。李军于2007年去世,留下其妻刘韵和女儿李可,李萍也嫁与他人。李东于2012年去世,就如何分配这8间房,家庭内部发生纠纷。问:
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处理?
答案:这8间房,张琴得16/3间,李可得4/3间,李萍得4/3间。
因为这8间房是张琴与李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将其中的一半财产即4间房分给配偶,其余的作为遗产。由于李军先于李东死亡,所以发生代位继承,由其女李可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份额。由此,张琴、李可、李萍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配这4间房,各得4/3间。
41.村民某甲因养殖需要资金20万元,向某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某丙占有。后因不可抗力,某甲严重亏损,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某乙和巢丙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某丙在占有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某丁修理,某丙无力交付某丁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某丁留置。问:
(1)某甲和某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某甲和某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某丙和某丁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4)某乙、某丙、某丁三人享有的权利,哪一个最优先行使?
答案:(1)某甲和某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某甲和某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某甲和某丙之间有质押字据并已将音响设备交付某丙占有,所以质押关系有效。
(3)某丙和某丁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和留置法律关系。
(4)对该设备,应由某丁优先行使其权利,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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