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等,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
(3)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A: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能随意设定物权类型,即民事主体不能随意设定于法无依据的物权类型。当民事主体既不能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设定为物权,也不能设定和法定物权类型不相符合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关系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等,均有法律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无权依据相互间的协议,对物权的内容作出不同于法律的约定,否则这些约定都无法产生预期的效力。
C:物权的效力法定。
民事主体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效力。
D: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
物权须经特定的公示方法为不特定人所能查知。物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公示方法,也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民事主体不能自由设定物权的公示方法。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某日,张女士乘坐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去上班。当时车上很拥挤,张女士只好站在门口的台阶上。当汽车驶离车站约20米处时,驾驶员甲见有乘客招手要上车,在未提醒张女士注意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张女士为避免甩出车外,情急之下抓住了站在她身边的乘客乙,致使乙肩上的背包滑落,包中的数码相机摔坏,乙要求张女士赔偿。张女士认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甲的过错引起的。应由甲来赔偿。
问:(1)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2)乘客乙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答案:(1)构成紧急避险。
理由:紧急避险: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张女士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人身、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采取了相应措施,侵害了乘客乙的较小利益,构成紧急避险。
(2)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本案中,险情系由驾驶员甲的行为引起,所以,应该有驾驶员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41.甲培训中心急需一批电脑,遂同时向A、B两家电脑公司发函,“我中心急需X型号电脑100台,如贵公司有货,速来电,并请告知价格。”A公司收到甲函电后,回函有货,并报上电脑价格。A公司在发函的同时,给甲送去了100台电脑。在该批电脑送到甲之前,甲得知B公司电脑质量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公司发函:“我中心愿意购买贵公司100台X型号电脑,盼速发货,运费由我中心负担。”第二天,A公司的100台电脑送到,甲告诉A公司,其已经决定购买B公司的电脑。A公司以甲拒收货物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问:(1)加同时向两家电脑公司发出的函电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
(2)甲拒收A公司电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答案:(1)不构成要约。
理由:要约的构成,必须是要约人在所作出的意思表中包含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意思,并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中,甲向两家公司所发出的函电不符合上述要求,故不构成要约。
(2)不构成违约。
理由:因为A公司送电脑的新闻属于要约,甲因此取得了承诺资格,既可以接受要约,也可以拒绝接受要约。本案中,甲拒绝接受A公司的电脑即为拒绝接受要约。因此合同未成立,甲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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