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
A.有权就全部损失要求赔偿
B.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C.无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D.双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B
32.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
A.亲系
B.行辈
C.亲属关系的远近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答案:D
33.下列不属于姻亲的是( )。
A.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答案:A
34.《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法人原理和这一法律规定,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应由( )。
A.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
B.不法行为人承担责任
C.该法人和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
D.该法人承担责任
答案:D
35.某贸易有限公司平时简称贸易公司,按照我国企业法人名称的法律规定,该公司名称可以是( )。
A.两个
B.两个以上
C.一个
D.自行确定
答案:C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答案:(1)留置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扣留其占有的财产,并以其担保债券得以实现的权力。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一方按照合同已经占有了对方的财产;
第二,对方没有依约给付应付的款项;
第三,对方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超过了约定期限。
37.简述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划分标准及其含义。
答案:以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等。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等。
38.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答案: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其他各种物权。
(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论述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第三,等价有偿;第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等。人身关系不仅由民法调整,也由行政法、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一天,某石灰厂放炮炸石。在经过观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在认为安全的情况下点火。于某这一天赶着马车来装石灰,正赶上放炮,碎石将于某砸伤,花去医药费若干。于某让石灰厂赔偿,石灰厂认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对损伤有过错,所以,石灰厂不承担责任。问:
(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无责任?
(2)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答案:(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责任。
(2)于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第一,石灰厂放炮炸石的作业属于《民法通则》中列入的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只需具备有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作业人有过错。本案中,石灰厂虽然在放炮时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因为仍造成了于某的损伤,所以,石灰厂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没有证据表明于某是故意闯入作业区,故意要造成自己受伤的。所以本案不存在作业人免责的条件,石灰厂应对于某的损失负责任。
41.贺某夫妻带着儿子贺加其到华美照相馆照周岁纪念照。摄影师于某见贺加其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贺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照相馆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后来,于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于某给他一张。印刷厂以700元的价格从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投产。后贺某发现儿子的大头像被用于挂历印刷,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于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于某要求追加洪某为被告。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问:
(1)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
(2)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案:(1)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虽然于某在自己照相馆的橱窗内使用贺加其的照片经过了贺某夫妇的同意,但其将照片赠给洪某供印刷厂在挂历上使用却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赠与行为并无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法院应当判决:于某向原告赔礼道歉,洪某和印刷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收缴洪某和印刷厂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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