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招生考试院审批。招生学校根据审批后的录取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委托培养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
2.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切实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本科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拟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教育部审定;专科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省招考院在教育部和省招考委审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学校或专业的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或专业的录取分数线。高中起点升本科最低控制线应高于专科;体育、艺术专业高中起点本、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我省高中起点本、专科最低控制线的70%,史论、编导专业不低于90%。
二、征集志愿录取
1.第一次录取时因所报志愿学校和专业满额而落选的考生,由州、市招考机构通知考生补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及专业。考生征集志愿时间另行通知,或12月下旬查询“云南招考频道”(www.ynzs.cn)。
2.凡需要参加征集志愿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概不受理。
3.以下考生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1)已按本人所报志愿录取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
(2)不符合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
各学校不得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也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及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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