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200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十三)
第三部分 物 权
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
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
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
(3)动产与不动产
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画
不能借——种类物:笔
(5)主物和从物
主物——锁从物——钥匙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豆腐
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8)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果树孳息物——果实
(9)有主物与无主物
(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砖合成物——房屋集合物——百货商场
(11)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与附合物
根据结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间的可分离程度进行的分类。混合物比附和物的可分离程度大。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的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2)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特定性: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具有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性质;一物上不能设定互相排斥的物权;
(5)性:不需要义务人的行为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无条件、地实现权利;
(6)公示性:物权的变动需要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晓;
物权与债权特点的比较:
物权债权
主体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特定
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
内容支配权请求权
权利设定和内容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排他性有无
追及权有无
优先权有无
公示性有要求无要求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
四.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的自物权,因此,所有权就是自物权。
自物权是完全的物权。
2.与他物权:权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设定的直接管理和支配该物、享有对物的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均是他物权。
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
五.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概念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就是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为: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产权证书、协议书、契证等文件,要求登记机关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
房屋产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登记完毕,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完成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请求登记主管机关停止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产权有争议的,应当拒绝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就是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或物权凭证为公示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船舶、非机动车、机动车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